被執行人姓名/名稱: | 湖南明誠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 | 79685034-1 |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李建明 |
執行法院: |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蘇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312民初3059號 |
立案時間: | 2017年10月25日 |
案號: | (2017)蘇0312執3920號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湖南明誠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徐州天龍回轉支承有限公司貨款230720元及利息損失(自2016年4月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60元,由被告湖南明誠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二份,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 |
發布時間: | 2017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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