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湖南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湖南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 月 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信用服務機構管理,促進信用服務行業健康發展,培育壯大信用服務市場,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第5號)、《湖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3號)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行政轄區內開展業務的信用服務機構、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征信、信用評級、信用調查、信用查詢、信用修復等信用風險管理相關活動的第三方服務機構。
第三條 信用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堅持依法客觀、公正誠信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個人和企業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用服務機構的培育和監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信用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及其信用服務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行業規范,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實行行業自律。信用行業協會開展業務受同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同時根據業務對口原則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管理。
第二章 信用服務機構建檔
第六條 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對行政轄區內從事信用業務的信用服務機構實行建檔管理。
第七條 本省注冊的信用服務機構在注冊地所在市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建檔。省外信用服務機構、省級注冊的信用服務機構和在人民銀行備案的征信或評級信用服務機構,向省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建檔,并接受業務所在市州監管。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將已建檔信用服務機構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申請建檔的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具備基本的信用服務能力: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包含信用服務相關內容;
(三)具備一定數量持有信用管理、法律、會計等專業資格證書或技術等級認證的全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從業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
(五)有較完備的信用信息系統,完整的數據庫以及規范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評估流程;
(六)有嚴格的信息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以上情況不作為建檔前置條件,僅作為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對建檔機構開展信用服務能力測評的參考依據;
第九條 信用服務機構申請建檔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用服務機構建檔申請表》(附件1);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信用服務章程、規章制度及流程、技術標準、信息保密制度和信用產品樣本等材料復印件;
(四)《高級管理人員登記表》(附件2);
(五)《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表》(附件3);
(六)《信用服務機構承諾書》(附件4)。
申請辦理建檔時需提交以上材料紙質版或電子版掃描件,均需加蓋申請機構公章。有條件的地區應在同級信用網站上建立信用服務機構線上建檔申報機制。
第十條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建檔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建檔,并在同級信用網站公示以下信息:
(一)信用服務機構名稱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信用服務機構辦公場地、業務經營范圍、每名從業人員資質狀況、從業年限和技能水平;
(三)信用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聯系人及其聯系方式等。
(四)信用服務機構服務項目與收費標準;
(五)信用服務機構自身信用狀況,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用承諾踐約等信用信息;
(六)信用服務流程及標準;
(七)信用服務機構自愿公示的其他合法信息。
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應做好面對社會公眾的信用服務機構查詢服務和跨系統業務協同接口。
第十一條 信用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建檔所在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信用服務機構變更建檔申請表》(附件5),申請辦理變更建檔。
(一)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相關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分立與合并的。
(三)設立分支機構的。
第十二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建檔所在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報告,申請辦理年度建檔更新。沒有申請年度建檔更新的信用服務機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將注銷其建檔并從信用網站上刪除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已建檔的信用服務機構發生注銷或不再開展信用服務業務等情況,應向建檔所在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信用服務機構注銷建檔申請表》(附件6),辦理注銷建檔手續。
第十四條 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應對已建檔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狀況開展實時核檢,將相關守信及失信信用記錄在各級信用網站上公示。
第十五條 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根據信用服務機構業務能力測評結果,對優質信用服務機構可給予政策扶持。
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應鼓勵在資質認定、年檢年審、公共資源交易、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等活動中使用已建檔信用服務機構的信用服務產品。
鼓勵各類經濟主體在信貸、擔保、保險、保理、貿易、合資合作等活動中使用信用服務產品。
第三章 信用服務機構信息的采集和保存
第十六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3號),依法合規采集信用信息,不得以騙取、竊取、賄賂、利誘、脅迫、利用計算機網絡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采集信用信息。
第十七條 信用服務機構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通過以下渠道采集信用信息:
(一)向信用信息管理部門查詢信用信息。
(二)向信息主體采集信用信息。
(三)向擁有信息主體信用記錄的商業機構等組織或個人采集信用信息。
(四)向掌握信用信息的公共媒介、數據處理機構、社會團體及其他行業組織等機構采集信用信息。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采集方式。
第十八條 信用服務機構禁止采集以下信息:
(一)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可能使被信用主體受到歧視的信息。
(二)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第十九條 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商業信用信息數據庫。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規定。
第二十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按照有關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嚴格、科學的信用信息檔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信息丟失和泄露,保證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 信用服務機構業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簽署信用承諾書(附件4),并在建檔所在地信用網站公示,內容包括: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建檔所在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和行業規章,開展業務;
(二)在開展信用服務工作過程中,秉承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提供的各類書面文件、工作底稿等材料均真實、有效、不弄虛作假;
(三)嚴格依據信用服務程序,獨立開展信用服務工作,保證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信用從業履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影響;
(四)在開展信用服務中,按照當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將業務開展情況及跟蹤材料上報,并向社會及時披露;
(五)若違反承諾書內容,自愿列入失信信用服務機構名單并接受相關失信懲戒;
(六)當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全省信用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專家庫由各地信用辦、人民銀行及相關金融機構、各大院校、信用服務機構從事信用工作3年以上的行業專家組成。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可從省專家庫中抽選組建本級評審委員會。省、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每年對已建檔信用服務機構開展業務能力測評,并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開展監管談話。
第二十三條 建檔所在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接受單位和個人對信用服務機構的異議或投訴,按管理權限對異議、投訴進行處理,在15個工作日內答復。異議或投訴屬實的,信用服務機構需及時予以修正。對拒不履行修正義務的信用服務機構,經建檔所在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約談仍不整改的,將被列入失信信用服務機構名單,并向行業主管部門發提示函。
第二十四條 信用服務機構在開展信用服務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法違紀等行為的按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信用服務機構被相關主管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有行政處罰尚未完成修復的,建檔所在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其完成信用修復,并在機構檔案信息中公示其嚴重失信及行政處罰信息。
(二)信用服務機構存在違反建檔承諾的,建檔所在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應予以約談并督促其整改,如拒不改正應注銷建檔并列入失信信用服務機構名單,并在兩年內不再受理該機構和相關從業人員的建檔申請。
(三)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懲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1、信用服務機構建檔申請表.doc
2、高級管理人員登記表.doc
3、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表.doc
4、信用服務機構承諾書.doc
5、信用服務機構變更建檔申請表.doc
6、信用服務機構注銷建檔申請表.doc
湘發改財信規【2021】818號-關于印發《湖南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pdf